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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网络营销策划电话,三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10-24 07:30:07 网络营销 0次 作者:乐洁网络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三水网络营销策划电话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三水网络营销策划电话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是先找目标客户,再提供产品还是创造产品,吸引客户,两者哪种思维模式厉害?

先确定是否有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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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个例子:手机电池。

现在手机电池已经没有前景了,如果你还将自己产品做出来,我想问你,你怎么吸引客户?客户压根就不需要更换电池来维持手机的电量。

还有MP3,现在需求量更低。

所以,一旦失去了市场的货物,就没必要再去做了。

所以,我认为,先找到目标客户,这才是最重要的。

一般来说,人们最需要的东西,就是你最赚钱的东西。你要让人心甘情愿的把钱给你,你就必须找到别人的需求点,并主动去满足他。

我以为遇到什么经营什么,或需要经营什么时才去经营什么,这不仅不值得称道,而且还是对自己致富能力的一种浪费。需要经营什么才去经营什么,这始终是一种被动的经营方式。

作为每一个人来说,无论做大小生意,特别是在做大的生意时,都应该有超前思维的经营意识,把下一步需要经营什么,提前想到,忙而不乱,这样工作才有主动权,才能展示和发挥自己最大的经营能力,避免失误,少走弯路,取得最大的成效。

经营者善于"制造"出需求,那么市场即应用而生了。一种产品有了殷切的需求,那么它的市场前景则十分广阔了。例如,广东省三水市的一家小酒厂,"制造"出一种能满足人们"消除疲劳、增进活力"的“需求”饮料,这就是"健力宝",因此健力宝行销于大江南北,乃至走向国际市场。所以,先创造产品,再吸引客户这种思维模式更厉害。

不考虑特殊情况的前提下,先找目标客户比较妥善。

因为,对于普通人来说,即便是市场正常的成长期,你的销售也是存在很大竞争力的,最终实现利润的环节在于“销售”,尽管质量、服务等等,都会对经营者造成影响。

如果你有销售的保彰,别的都不重要——这个世界90%的时候不缺商品啊!批发进货都可以。

反过来,如果你只有产品供应的保障——哪怕质量只好,卖不出去也是枉然。

因此,泛泛的思考下,销售永远是第一重要的。

商业模式在具体实施之前,一定要有具体针对性,比如确定你的经营范围是什么;同时也要参照自己所拥有的资源和所处的环境。

在你所提及的二种思维模式下,都有做得极度成功的。比如连锁超市和联想,前者从来没有自己的产品,做的全是“二道贩子”的业务——但是架不住量大啊;而后者联想,更不用说了。

我们谈论到公司经营或者新入行者创业的时候,能否持续经营、你的终极目标有多高之类问题,很容易被忽略。

因此,对待经营问题上,我们不仅要考虑“如何能够做起来”,还得考虑“能做多久”。

鉴于上述的分析,我们知道了经营是个综合性较强的事物。

“短时间内要求实现收入、盈利的期望”;

你好,我是不懂表哥。关于这个问题我来发表下我的浅见。

其实这两种思维模式谈不上哪个更厉害,是历史文化造就的思维差异而已。就像是中国人和美国人创业一样。

中国人创业,先会去市场调研;挖掘,开发客户的需求,然后针对客户的需求,痛点;进行产品开发,优化。

中国人以解决客户的需求为前提条件,进行产品创造,解决客户的痛点。

美国人创业,会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制造出自己想要的产品,产品创造出来以后,再去吸引大众,进行推广。

这两种模式是历史环境造就的,我个人认为不存在哪个更加厉害,中国的企业现在也越来越强,技术方面也是日新月异。

不管是先做出产品,再吸引客户;还是先吸引客户,再做出产品。前提是产品一定要好,要能为人类解决问题,那么无论哪种模式,结果都是好的。反之,产品不好,解决不了人类需求,无论如何,肯定失败。

这个要具体分情况来看。

1、先找目标客户再提供产品,是直接客户需求的产品化;先创造产品再吸引客户,一定是先基于客户需求洞察后的产品创造,其本质上也是客户需求的产品化,多了客户需求挖掘的环节。

如果从这个角度看,两者是统一的,相对来看后者更厉害。

2、如果没有任何需求洞察直接创造产品吸引顾客的商业可能短期炒作,无法长期收益。

如果从这个角度看,两者是矛盾的,后者不可取。

所以,如果创造产品前有客户需求洞察,那么后者更加有前景(基于客户需求建立的高定产品和直接满足客户需求的常规产品相比往往利润更好)。反之,如果后者创造产品纯属凭空想象而后再去挖掘客户需求,从商业模式上看风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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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回答你这个问题。“先找客户,再开发产品”与“先开发产品,再找客户”两种思维模式,没有厉害不厉害之说,这只不过是市场营销的两种营销逻辑和角度而已。一个是以企业的视角出发,一个是以客户的视角出发。只不过现阶段的主流营销理念,甚至很多公司的企业文化,都是以客户的需求为中心,研发产品,进行销售。我个人也是比较倾向于从客户的角度出发的市场营销。下面我来重点解释一下。

从企业视角出发的市场营销

从企业视角出发的市场营销,关注的是企业自身的能力,包括产品研发能力,生产能力,销售能力等。营销学中有一个著名的4p理论,说的就是以企业视角出发的市场营销的几个要素,也就是产品、价格、促销和渠道,这四个要素的英文单词开头第1个字母都是p,所以叫做4P理论。告诉我们从企业的视角出发,怎么生产一款产品,企业怎么给产品定价,企业怎么组织促销活动,企业怎么把产品卖出去,每个环节都是以企业为中心展开,好处就是可以最大限度的运用企业自身拥有的资源。

从客户视角出发的市场营销

从客户视角出发的市场,首先要把客户的需求放在首要位置。

营销学中还有一个著名的4c理论,说的是以客户视角出发的市场营销的几个要素,也就是需求、成本、沟通和便利。这4个要素的第1个英文字母是c开头,所以叫做4c理论。企业要把客户的需求放在第1位,努力降低客户的购买成本,充分考虑客户在购买过程中的便利性。最后呢,还应该以客户为中心进行有效的沟通管理。

我们以手机销售来进一步理解一下4c理论。

1.第1个c是指客户的需求。所以做好手机营销的前提是研发一款满足客户需求的手机,而不是从企业的产能出发,不了解客户需求就匆忙生产。从客户需求出发的企业在生产前会先了解客户的需求,比如面向老年人的手机最大的需求就是功能简单,面向年轻小女孩的手机,需要拍照好看,P图方便,而对于商务人士来说,手机p图不是最大的需求,拿在手上有质感,能彰显身份,这才是刚需,这就是从客户的角度出发做产品。

针对胡红梅副校长抄袭作弊被评为教育名家,最后被投诉,大家有什么看法?

胡红梅老师抄袭事件燃爆网络,目前当地教育局的处理已经出炉。对这一事件的,看法,三水三心将写一些列的文章,来谈自己的观点。今天和大家在这里,交流一个问题:为什么在网上投诉,为不直接提起诉讼,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舆论有用,还要法律做什么?

在全国人民奋勇抗击新冠病毒的时候,连续几篇文章,将矛头对准了一位深圳的教师、有着众多名师头衔的胡红梅。“美女名师”“美女校长”“荣誉等身”(有人说“360度无死角的美”),这一系列足以燃爆眼球的词汇,引发舆论一片哗然:所有的焦点,其实都集中在抄袭二字——出版的书,涉嫌抄袭(请注意,官方没有明确抄袭,而是用“学术不端”,虽然证据确凿,我这里只能用“涉嫌”);讲座的PPT,涉嫌抄袭。
而她的抄袭,就连“剪刀和浆糊”都省去了。比如,抄袭我国台湾作家的书籍,连序言中的“国立小学”这样敏感的词语都不改;有的书籍,一部分直接用一个作者的,另一部分用另一个作者的。看到胡红梅的抄袭事件,不知怎的,我脑海里,就会出现孔乙己。似乎,我看到胡红梅正在争辩:
便涨红了原本精致的脸,额上的青筋条条绽出,似乎要挣破粉底的束缚“借鉴,不能算抄……借鉴!借鉴……写书人的事,能是抄么?”(此段文字借鉴鲁迅先生《孔乙己》,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 月 6 日,该局发布最新通报称,龙岗区如意小学教师胡红梅在其出版的书籍、儿童阅读工作室微信公众号的推文、主编的校本教材中等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该局对胡红梅作出撤职处理,并撤销其龙岗区"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校长"等荣誉称号。当我们所有的人,都在对抄袭的“美女名师”“美女校长”口诛笔伐的时候(三水三心也撰文出来抄终究是要还的——胡红梅靠抄袭成名折射出名师制度的缺陷评论此事,但我的视角,不仅仅是一个抄袭的名师,而是名师的选拔制度以及对教育本身的忧虑),我的视角,却放到了另一个方面:举报人为何不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通过在网上发布信息,引发舆论关注?其实,作品被他人抄袭,通过司法途径,是有非常明确的法律依据的。比如,《著作权法》第47条第5款“剽窃他人作品的”,第7款“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按法律规定“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而侵犯著作权,不但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比如,《刑法》第217条 【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也就是说,被抄袭的人(单位),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作为抄袭的一方,胡红梅肯定要承担民事责任,给予被抄袭一方相应的赔偿。不仅如此,她还可能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而前提就是“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如果分析的话,胡红梅抄袭他人作品,毫无疑问是有“营利”目的的——学术演讲和培训,有演讲费、培训费(劳务费),动辄就是几千元;出版著作,会有版税,有的高达16%!而因为出版了著作,还会有其他附加的收入,比如职称提高导致收入增加等。那是否构成“数额较大”,这就需要一一查证:抄袭PPT演讲或培训多少次,收入多少;抄袭著作,收入多少等等。但可以肯定的是,只要起诉,证据如此确凿,必定胜诉!再说了,法治社会,知法守法、敬法畏法,不是应有之意吗?而按照法律规定,“侵犯著作权罪”属于“不告诉不处理”——你不去法院起诉,法院知道也不会处理的!可为什么几位被侵权的人不愿意起诉,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既可以得到一笔民事赔偿和道歉,还可能将抄袭者送进监狱,一举多得啊;而要通过在网络引爆舆论呢——最终只有抄袭者得到处理,而自己不会有任何好处啊!究其原因,可能是以下几点:一是方便快捷。足不出户,只需要在网络上编辑几段能够吸引人眼球的文字,就可以实现——这就像网上购物一般,着实方便快捷。而走司法途径,需要递交起诉书、准备各种材料,聘请律师,参加庭审等等。可能几个月没有结论。二是成本低廉。几分钟最多几个小时,准备一些材料,就可以在网上发布出信息,成本不过是少几个脑细胞,花一点电费。而走司法途径,来去的时间不算,起码还要交诉讼费、律师费等等。三是见效快。一旦舆论关注,有关机构很快就会介入处理。比如,这一起事件,从2月23日开始,仅仅11天,处理结果就出来!但我们不得不对此感到忧虑:遇到侵权(或自以为不满)的事情,就动辄在网络上发表言论,已经造成了一些问题,特别公众有些时候并不会从头到底都来关注这一事件。等到这时的结果出台,损害已经造成!比如,四川德阳,一名医生自杀,就是因为一个小孩的家长,在网上发布文章,对这名医生及其家人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干扰。等到这名医生自杀之后,细节出炉,舆论翻转,但人已经死了!但我试着关注另一个问题,事实就真的只是如此吗?这背后,有没有其他原因呢?我注意到,发布胡红梅抄袭事件的一个有趣的时间节点:最先出现举报胡红梅涉嫌抄袭的是2月23日凌晨四点多。网名为“陈吉吉大猫”的儿童阅读推广人陈迅喆连发两条朋友圈直指胡红梅抄袭其作品(见下图)。美女名师胡红梅抄袭事件思考:如果舆论有用,还要法律做什么?之后,山东省淄博市一名普通的小学语文老师王爱玲在其个人公众号上发文,指出深圳市龙岗区如意小学副校长胡红梅涉嫌抄袭自己和他人出版的书籍内容,近日看到朋友圈信息,得知有更多受害者,决定发声。下图为王爱玲老师的《小学中高年级共读共写指导书》与胡红梅老师阅读学习单对比。美女名师胡红梅抄袭事件思考:如果舆论有用,还要法律做什么?美女名师胡红梅抄袭事件思考:如果舆论有用,还要法律做什么?几乎在同一时间发声的,还有深圳某荣誉等身的名师涉嫌抄袭。说是涉嫌,越来越清楚的事实却显示:名师出版的学术专著是抄袭——除了署名,其他的几乎是一字不易;名师主编的阅读课程用书是抄袭;演讲PPT是抄袭;甚至连演讲中的教育叙事,也与某老外的TED演讲内容高度相似……也许“抄袭”不该由我来定性,所以还是加上“涉嫌”二字吧!抄袭这事,自古就有之……不过,类似的事情发生在儿童阅读推广的小语圈子里,就显得很诡异:没有沸沸扬扬的议论声,朋友圈、自媒体一片沉寂……——熊佑平:沉默的理由作为一名老师,站在课堂上,给学生讲诚实、诚信,如何如何做人,如何如何要有语文素养,如何如何文章中要写真话,结果呢?老师自己却在抄袭,大量的抄袭。可怕不?——高子阳:论教师抄袭其他还有竹影居等——为什么几乎在相同的时候,实名或者间接实名,都将矛头对准胡红梅?这背后,是“墙倒众人推”还是另有目的?可以说,如果没有在网络上指责胡红梅抄袭,也没有那么多人异口同声发文指责,很多人,我们是不知道的。但经过这一轮舆论,我们知道了很多人!就连三水三心自己,也因为一篇文章,头条粉丝号暴涨上千人!如果走司法途径,知名度可以快速扩张吗?所以,笔者在一篇文章的后面就评论到“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胡红梅抄袭事件曝光后,胡红梅也在自己的微信上做出了道歉和忏悔(见下图):美女名师胡红梅抄袭事件思考:如果舆论有用,还要法律做什么?有人针对她的道歉,写了一篇文章《如果忏悔有用,还要法律干什么》,我对文中的观点,很赞同。但我同样想问:如果舆论有用,还要法律做什么?毕竟,只有法律,才是调节社会成员矛盾的终极手段:权益受侵,我们应该寻求的,不是舆论,也不是道德高地的审视,而是法律!所以,再次建议相关权益受到侵犯的人或者组织,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三水网络营销策划电话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三水网络营销策划电话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