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广告投放公司集资,网络广告投放公司集资违法吗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网络广告投放公司集资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网络广告投放公司集资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利用虚假广告推销商品是非法集资吗?
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问题!并不能一概而论的判断虚假广告推销商品就是非法集资!一个是虚假广告推销,涉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另一个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指实施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在实践中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人一般根据具体情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论处。
如果一个公司利用虚假广告大肆诱骗全国各地的受害人投资加盟,这种行为是诈骗,还是非法集资?你怎么看?
首先纠正非法集资一词。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吸收公众存款,明示资金用途,并允诺较高回报,吸收后的资金未挪做其他用途,这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只有银行可以吸收公众存款。
另一种是,吸收公众存款,明示资金用途,也允诺较高回报,和上一种的区别是,把吸收来的资金挪做其他用途,故意将资金转移,导致
公众资金无法赎回,带有诈骗性质,这是集资诈骗罪。
以上是我个人根据一些案例理解的,并非专业知识。
提个问题,为什么各电视台热衷于无底线的播广告?
无利不起早,无底线播放广告,当然是为了利益创收,企业生产产品通过电视台播放,也就得到更多的销售产量,电视台播放的网费是高昂的,都是靠播广告赚取费用开支,所以……
不喜欢钱的电视台可能还没有筹备。广告就是电视台的最终目的。收费。你以为只看你喜欢的节目,频道,电视剧,人家那么大家底靠什么支撑,广告就是他的收入来源。对他们来讲,越多越好。网络媒体难道不是一样吗?
什么叫无底线地播广告?市场经济,企业需要宣传自己的产品,广告是必须的,就像菜市场吆喝卖菜一样。其实不光中国有广告, 外国更多。不光电视台可以播广告 ,其它媒体也可以发布广告,包括《今日头条》。只要不违反《广告法》,人家就是正常的、合法的。你能怎的?广告多并非坏事,而是好事,说明经济活跃。你不愿意看可以不看,但你总有需要别人广告的时候。某种意义上讲,你在《今日头条》上提出这样那样的问题,难道不是希望“广告”什么吗?
明星汪涵代言广告涉嫌诈骗230亿元,你支持对他起诉赔偿吗?
诈骗的是公司,不是汪涵
理财产品为什么要买?不知道风险意识吗?都是成年人,就要对自己言行负责。不是谁代言就要谁赔,就算你去起诉,真的能告赢吗?诈骗的是理财公司,不是汪涵。
中国有句俗话:冤有头债有主。
谁骗了你,你就去找谁;谁诈骗你就去起诉谁。在这边说汪涵问题,能解决问题吗?这只是他工作的一部分,顶多也是他代言审核的时候不知道是诈骗公司。
你投钱进去不是为了赚钱吗?汪涵也是
被骗了的人是不是因为觉得投钱进去能赚钱?汪涵代言也是为了赚钱。你不知道是诈骗公司,同样他也不知道。他确定应该对他的言行负责,但是不是起诉就能解决问题的。
如果你们不是被骗,而且赚钱了,是不是要分一点给汪涵?
有时候觉得有些人真搞笑,自己被骗了。不去找骗你的人,在这边乱叫唤。如果不是被骗,而是赚钱了,你是不是还要分钱给汪涵呢?
按照这么理解,给汪涵拍广告的人应该被起诉,电视台、网站播放广告的也应该被起诉。
对于这件事汪涵有一定的责任,但是不是对他起诉赔偿,要起诉赔偿应该找金融理财产品“爱钱进”的相关负责人。
近日,汪涵代言的金融理财表情“爱钱进”,让37万人受骗,受骗金额高达230亿元,算一下人均62162元,看来大家都还是挺有钱的。
很多网友表示,汪涵作为代言人应该为众多受害人负责甚至作出赔偿,我认为汪涵有一定的责任,责任在于一要对自己的明星效应负责,二可以帮助众多受害人发声。但是至于作出赔偿,还请众多受骗的投资人找准相应的对象。
明星从出道之后主攻的职业就是表演,有的可能表演都还不及格。汪涵作为一名湖南卫视节目主持人兼监制,还是《天天向上》最核心的主持人,那你说他主持节目怎么样呢?那我觉得肯定是一顶一的好,那说明尽到职业本分了。
那对于他这次代言的金融产品“爱钱进”,他是否能够完全百分之百的了解清楚呢?我认为他肯定也想,但是术业有专攻,金融投资方面他并没有权威性,他可能还没有这受骗的37万人中某一位懂得多,要不然他就不会给他代言了吧。
这次是“爱钱进”找到他,下次可能是“爱财进”找到他,又或者是其他的产品找到他,又或许找到其他明星。
比如一个婴儿产品找他代言,他不能马上生一个小孩子,使用之后再代言吧;又比如以前成龙大哥代言的霸王防脱洗发液,后来有人说致癌,那不能等到成龙一直使用到患癌症之后给产品商说:“你这个洗发液致癌,我拒绝代言!”
所以明星对于自己职业之外的东西并不是那么专业,哪能面面俱到呢?
说到底现在这个结果是汪涵不愿意看到的,作为一个明星最重要的是什么?人设。
人设对于一个明星,尤其是像汪涵这种大明星来说是相当重要,人设一垮,可以说是自毁前程,流量全无,就算是有,那也都是谩骂声,呵斥声。
支持,但是可能汪涵不需要赔一分钱!
其实这些年P2P暴雷的事情已经不少了,比如前几年最火的“e租宝”就坑了几十万投资人,好像到现在这些人的钱都没有退出来。
所以这次汪涵代言的这款金融产品暴雷,其实我并不意外。
至于投资人找汪涵赔钱这件事,我从情感上是支持的,毕竟都是老百姓的血汗钱,当初大家也是看到有汪涵这么大的咖代言,才信任了这个平台。
现在投资的血本无归,汪涵确实脱不了干系。
但是,也仅仅止步于此了,因为这件事确实不可能让汪涵赔钱,顶多就是让他名声臭了一点!
因为根据《广告法》:
明星代言合同是一种包含宣传服务、肖像权与姓名权使用授权内容在内的综合性商事合同,明星对于代言产品或者服务之外的广告主的经营行为通常难以了解,一般情况下因广告主非法经营导致的违法犯罪活动,代言人不承担责任。
当然也有特例,那就是汪涵事先知道了这个平台在从事诈骗活动,事先知道是非法平台,还给这个平台代言,其实这就构成了诈骗罪的共犯。
但是汪涵这种忙的都没有时间赚钱的明星,接这种广告很有可能就是每天的例行公事,估计都不知道自己代言了这个平台。
所以汪涵是共犯的可能性确实很小,也就是现在投资人拉着横幅跑到湖南卫视楼下堵汪涵,完全就是找错了人,也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此前有个提问我就回答过,支持起诉汪涵,还有一个刘国梁。但律师告诉我们,其实起诉代言人是没有用的。代言人不承担商家的违法行为。除非代言人明知商家违法还配合一起做宣传但又哪有个代言人会承认呢?
在明星代言中,我最意想不到的是三个人。
第一个是孙红雷,这么棒的一个演员去代言某二手车交易平台,结果有他的粉丝被骗了。还把孙红雷和平台一起告了。
第二个是黄渤,同样代言了一个二手车交易平台,口碑也不是很好,明星代言这类平台风险很大,一个不好人设就会塌。
第三个就是汪涵了,一向睿智儒雅的汪涵这次翻车了,很多人说这不怪汪涵,他只是做代言对商家的运作不是很清楚。我想说的是,有些钱该挣,有些钱是不该挣的。
名人和明星是消息最灵通,掌握资讯最前沿的群体。他们自己也有做投资,身边有这么多的投资界大佬,影响力巨大,现在只是一句不知道就能撇开责任,说真的,这钱赚的有点太轻松了。但赚这种快钱的坏处也十分明显,口碑坍塌了,以后再想挣代言费就难了。说不定还会影响自己的事业。无论是看他们的电影、电视剧还是综艺节目,观众很难进入状态,看到他们就会想到那些洗脑广告。
现在社会风向也变了,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明白,这个时代最可信的人不是明星而是保护我们健康的人,是保卫我们家园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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